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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保险公估人办理的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前言:贵州保险公估人办理的程序规定
贵州保险公估人办理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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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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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真实;

 

(七)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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